【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国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原则、制度安排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一、
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践需要。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允许特定地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一制度安排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依据,确保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整体框架内运行。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包括:
- 宪法规定:宪法第31条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 基本法制定:全国人大通过制定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
- 授权机制:中央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但不包括外交和国防事务。
- 长期稳定原则: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在50年内保持不变。
二、表格展示
| 法律依据 | 内容说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由全国人大制定,规定香港的自治权、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等,明确“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实施方式。 |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与香港基本法类似,规定澳门的自治权及制度安排,保障澳门的稳定和发展。 |
| 全国人大授权决定 | 根据宪法授权,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定,正式设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 “一国两制”方针 | 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指导思想,强调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相结合。 |
| 高度自治原则 |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立法、独立司法及终审权等自治权,但不包括外交和国防事务。 |
通过上述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实现了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平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性与包容性。


